网民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反映停暖逼费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处室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二是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因此,为确保供暖正常进行,热用户应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热费。
三是今年煤改气之后,锅炉房都使用天然气供暖,收取采暖费是供热单位购气的基础资金,还请住户理解,也请住户们相互之间传递下缴费信息,确保供热收费工作得到落实。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供热工作的支持。
兰州市建设局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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