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鲁雷   提问时间:2021-03-24
 标题:咨询城管人员罚款是否合规
内容:2021年3月23日晚,本人在天水南路扔烟头一支,发现后立即捡起。三个城管执法人员说根据管理办法需罚款20元-200元。本人随即转账20元至城管人员个人微信。后来本人根据罚款单“罚字2021第493 号”查找相关罚款依据,即“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不清除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本人在被告知后立即将烟头清理,与相关罚款依据不符,而且罚款金额也与规定不一致。3月23日晚23时本人拨打12319进行投诉,24日下午12319回复称修改案件,可拨打8461992或8461020继续反映问题,但两部电话始终无法打通。请相关部门能及时核查该罚款是否合规。
回复部门: 城关区   回复时间:2021-04-02   是否超时:
    3月23日20时05分,城关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天水南路众友健康药业时,一市民随手将手中烟头扔至地面,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叫住该市民并告知其不能随地乱扔烟头,但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执法人员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二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可并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时说自己未带现金,执法人员便让其扫码至自己的微信然后去周边兑换现金,且当面告知该市民该罚款金额不会落入自己个人账户而是交由政务大厅。
    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乱扔烟头,投诉人乱扔烟头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乱扔烟头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清除,不清除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为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给予其二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金额在法定处罚额度内,且属于从轻处罚,不存在罚款金额与管理办法不符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综上所述,我局对该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今后,城关区城市管理局将继续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纪律,坚持依法行政,全力打造法治城管,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着力打造“作风过硬、依法行政、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城关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