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区已转至城关区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关于当事人王文定在“兰州问政”发表《谁能帮我讨回血汗钱》一文反映相关情况一事,经我院调查核实,涉及我院受理的王文定申请执行刘元泰、彭玉英劳务费纠纷一案,现将该案执行情况反馈如下: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文定,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林峪村北路74号。
被执行人刘元泰,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北面滩村村民,住该村351号。
被执行人彭玉英,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北面滩村村民,住该村351号。
案由:劳务费纠纷
执行标的:29557.50元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
二、执行依据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刘元泰、彭玉英系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北面滩村村民,2003年该村因城市道路改造,很多村民都开始扩建房屋,为的是向政府多要补偿款。刘元泰、彭玉英经联系由王文定施工,将其二层房屋盖到了六层半(预建七层)。在此期间,北面滩村委会多次通知刘元泰、彭玉英和王文定停工,三人都不予理会,直到村委会要处罚时才停工。后刘元泰、彭玉英很快签订了协议并一次性领取了征地补偿款。由于刘元泰、彭玉英实际领取的补偿款比预期的少很多,其在与王文定结算后,尚欠工程款2万多元。因无其他收入,还不上钱,王文定将二人起诉至法院。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城法民雁初字第0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元泰、彭玉英于2009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文定劳务费29074.50元、案件受理费383元、邮资费100元,合计29557.50元。
三、执行情况
因二被告人未按照该案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权利人王文定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北面滩村委会调查得知刘元泰、彭玉英在宅基地房屋被征拆后无工作,其征地补偿款在2003年已一次领取完毕,现留下的土地因道路施工堆放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没有水等原因已无法耕种,二被执行人的生活只能由其儿子供养,被执行人刘元泰长期有病住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我院在对其妻子彭玉英采取拘留措施时,得知彭玉英因债务、身体疾病等多种原因跳黄河自杀,这一事件在2010年8月的《兰州日报》也有登载。因上述原因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定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我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09)城法执一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后,办案人陈群多次前往北面滩村委了解被执行人宅基地其它房屋的拆迁情况,办案人和王文定见到村委会的主任时,村委会的主任气愤地对王文定说:“你早干啥去了,我们村委会通知你停工你不听,谁让你盖几层你都敢几层,你不怕房子倒了砸死人,你也不想一想刘元泰领不了那么多补偿款给不了你钱怎么办?现在你把法院的人带来有什么用?”
直到2012年“国庆”节后,办案人与申请执行人王文定在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刘元泰已搬出,在村委会租住的房屋过渡。村委会按规定已发放给刘元泰及儿子刘文科拆迁补偿款,并划拨宅基地191平方米由刘元泰及儿子刘文科自建房屋。由村委会联系被执行人刘元泰及儿子刘文科与王文定约定当面协商解决,但王文定却没有来。
从2012年去过村委会后,王文定再也没来法院,一年多的时间也没联系过办案人,也没通过法院领导、相关组织反映过情况。
王文定所称办案人陈群向他索要5000元之事,经我院纪检部门介入,找办案人了解,办案人予以否认,而且办案人多次打电话联系王文定对质,王文定不接电话,如果反映人王文定确有证据证明此事,希望其来城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特此报告
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