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林俊   提问时间:2014-06-03
 标题:城关区动物检疫所刁难市民
内容:

      自己的宠物狗之前在北京已做全了疫苗,这次想从兰州带回北京,为了不让兰州开具免疫证的时候为难自己,还不到再次给宠物打疫苗的时候便去兰州的宠物医院打了免疫针。但是城关区动物检疫所却百般刁难,理由竟然是他找的宠物医院不是所里的定点医院,并要求他等一个月重新免疫。他便出具了北京开具的免疫证和狗证,城关区检疫所又要求网民拿出北京开出的检疫证明,可是全国的检疫证明都是机场收取的,这种运输证明是不可能再还给他的。国家规定开检疫证明是不要钱的,他带着狗走了那么多地方,就只有兰州的问他收钱,兰州真的穷到公务员赚钱都不择手段了吗?

回复部门: 城关区   回复时间:2014-06-10   是否超时:

网民:您好!
      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城关区动物检疫所刁难市民”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4年5月,咨询人打电话到城关区动物检疫所咨询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关事宜,工作人员接到电话,首先询问了咨询人住址,并对咨询人在哪家宠物诊所对宠物进行了免疫注射以及注射时间进行询问。电话中咨询人所说的注射机构未在城关区动物检疫所备案,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资格。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解释,并将咨询人住址附近的三家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能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宠物诊所地址,及动物检疫收费标准为犬每只每次2元告知对方。

      咨询人随后又提出宠物是由北京携带到兰州,工作人员便询问能否提供北京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记录。咨询人表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机场收取了,工作人员请咨询人向北京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系后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在工作人员向她做出详细解释时,咨询人挂断电话。
      一、关于无法对咨询人宠物犬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原因解释: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根据《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提供个人饲养犬的有效免疫信息,官方兽医对犬只进行临床检查。

      2、动物免疫注射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机构,才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给咨询人提供免疫注射的宠物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按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3、咨询人不能提供宠物犬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法证明其宠物犬进行过免疫。

      二、关于检疫收费标准事宜:

      城关区动物检疫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实施检疫收费。并报城关区物价局审批,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为犬每只每次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