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晴天   提问时间:2014-05-19
 标题: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伤人致残
内容:

      因女儿触犯法律于2009年3月被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在押期间,由于看守所监管不力,女儿被同监犯人打伤头部。

      受伤后,看守所没有及时给女儿治疗,直到同年11月女儿全身抽搐,口吐白沫,看守所工作人员这才将其送至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脱髓鞘性脑病和症状性癫痫病。咨询后得知此类病只有遗传和外伤可导致。通过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对女儿进行各种检查,排除了遗传所致,那么只能是外伤导致的。

      在这期间,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作为国家执法部门隐瞒事实真相,一再推脱责任,五年来给女儿及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痛苦。作为受害者的母亲,呼吁相关部门能够主持公道。

回复部门: 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4-05-27   是否超时:

网民您好!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伤人致残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将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反映人的女儿郭某患病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及时通知家属,并且积极进行救治(包括保外就医期间)、支付医疗等费用。期间因反映人指出郭某所患疾病排除遗传原因,系外伤所致。为了查明病因,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委托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1年2月24日,为郭某做了病残鉴定,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书[市一鉴字(2011)第002号]鉴定结论证明“患者无颅脑外伤的影像学改变”。因此,你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兰州市公安局
                          2014年5月27